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


以下物品因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,不得放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進入航空器, 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交由航空公司託運:

    類 別
    說  明
    刀類
    如各種水果刀、剪刀、菜刀、西瓜刀、生魚片刀、開山刀、鐮刀、美工刀、牛排刀、折疊刀、手術刀、瑞士刀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等〔不含塑膠安全(圓頭)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〕。
    尖銳物品類
    如弓箭、大型魚鉤、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、飛鏢、金屬毛線針、釘槍、醫療注射針頭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。
    棍棒、工具及農具類
    各種材質之棍棒、鋤頭、鎚子、斧頭、螺絲起子、金屬耙、錐子、鋸子、鑿子、冰鑿、鐵鍊、厚度超過○. 五毫米 之金屬尺等可做為敲擊、穿刺之器具。
    槍械類
    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之主管機關許可運輸之 槍砲、刀械、警棍、警銬、電擊器(棒)等。
    運動用品類
    如棒球棒、高爾夫球桿、曲棍球棍、板球球板、撞球桿、滑板、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、冰球球桿、釣魚竿、強力彈弓、觀賞用寶劍、雙節棍、謢身棒、冰(釘)鞋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。
    液狀、膠狀及噴霧物品類

    1.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,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 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,不得超過 100 毫升,並須裝於 1 個不超過 1 公升( 20 × 20 公分)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,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,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,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,不符合前揭規定者,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。

    2.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 ( 食品 ) 、藥物、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須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,並於獲得同意後,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。

    其它類
    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