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,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 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,不得超過 100 毫升,並須裝於 1 個不超過 1 公升( 20 × 20 公分)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,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,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,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,不符合前揭規定者,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。
2.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 ( 食品 ) 、藥物、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須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,並於獲得同意後,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