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全程未使用:若此機票是屬於可退票的票,在全程未使用的狀況下可申請退票,退票手續費收取辦法如下:
.短程線 ( 香港 / 澳門 / 大陸 / 東北亞 / 東南亞 / 印度西亞 / 太平洋島嶼 )
用原來購買之價格(含稅),扣除10%(本公司服務手續費),再扣除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及開票中心手續費TWD500後,等於實際退還客戶之金額。
.長程線 ( 美國 / 加拿大 / 中南美洲 / 歐洲 / 澳洲 / 紐西蘭 / 南太平洋 / 非洲 )
用原來購買之價格(含稅),扣除8%(本公司服務手續費),再扣除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及開票中心手續費TWD500後,等於實際退還客戶之金額。
.小三通 ( 廈門 / 泉州 )
用原來購買之價格,扣除TWD500(本公司服務手續費),再扣除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及開票中心手續費TWD500後,等於實際退還客戶之金額。
* 部分航空公司退票會收取高額退票手續費,請旅客開票前務必確認行程,以免不必要之損失
* 嬰兒機票:全程未用不分路線,本公司服務手續費統一收取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2. 部份行程已使用:
必須送回航空公司計算已使用航段價值,退票時間需4個月以上。
退票收取標準:使用過部份航段之機票,航空公司會以機票的票面價格為計價基準,計算已使用之航段價值,用原航空公司結帳之金額減已使用之航段價值,減航空公司退票罰金及開票中心手續費,再減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NT500元=實際可退金額。
促銷票或網路促銷票或其他特殊票種等,有可能一經使用即無退票價值。
例如:台北/東京來回機票原購買價NT7500元,已使用之台北/東京航段經計算價值NT7000元,減航空公司退票罰金NT1200元及開票中心手續費NT500,再減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NT500元= 負NT-1700元(已無退票價值)。
台北/洛杉磯來回機票原購買價NT29000元+稅金NT9470元,已使用之台北/洛杉磯航段經計算價值NT29500元+TAX NT4000元=機票已無退票價值,但稅金可退NT5470元,減航空公司退票罰金NT1500元及開票中心手續費NT500,再減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NT500元= 可退金額NT2970元。
.如遇天災或特殊情況導致飛機無法正常起飛或因故班機取消時,若航空公司有正式通知 旅客辦理退票時可免收退票手續費時,本公司將酌收服務費,收費標準如下:機票辦退收 500 元,自由行辦退收 800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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