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申根公約國(26國):
法國、德國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奧地利、荷蘭、比利時、盧森堡、丹麥、
芬蘭、瑞典、斯洛伐克、斯洛維尼亞、波蘭、捷克、匈牙利、希臘、義大利、馬爾他、
愛沙尼亞、拉脫維亞、立陶宛、冰島、挪威、瑞士及列支敦斯登。
(2)已簽署申根公約,惟仍待完全生效(4國):
羅馬尼亞、保加利亞、賽普勒斯、克羅埃西亞。
(3)其他國家(非屬申根公約國,但接受我國人適用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,共計4國):
教廷、摩納哥、聖馬利諾、安道爾。
(4)其他地區(申根公約國之自治領地,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,計2地區):
丹麥格陵蘭島(Greenland)與法羅群島(Faroe Islands)。
以上資料時有變動,出國前請參閱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
http://www.mofa.gov.tw/News_FAQ.aspx?c=70&n=C1B19EF0ACDD3C91&sms=867F5398A49F758A
申根簽證規定及相關注意事項請參閱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
http://www.boca.gov.tw/content.asp?CuItem=26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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