華 航 精 緻 旅 遊 使 用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|
2017年度華航精緻旅遊有效期間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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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(一) 本旅遊:本說明中所稱「本旅遊」為「2017年度華航精緻旅遊」。 (二) 本公司:本說明中所稱「本公司」為「中華航空/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」及「任意門旅遊/大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」。 (三) 保證金作業:本說明中所稱「保證金作業」係指於啟程日前十個工作天內,在旅客支付保證金情況下,辦理訂位及訂房作業,並非保證一定有房,亦不接受換人或變更房型。 (四) 保證金:本說明中所稱「保證金」係指於上述工作天內旅客支付之訂金,金額為行程內各飯店一夜住宿費(間斷住宿即視為不同飯店;特殊飯店須收取停留夜數全部住宿費用時,依飯店規則收取)及特殊費用(按各行程售價表規定)。 (五) 作業期限:本說明中所稱「作業期限」係指旅客於保證金作業期間,辦理訂位確定後之訂房所需最少作業時間(除特殊航點外,歐美加澳航線為二個工作天。若遇特殊狀況,本公司保留工作天數認定之最終詮釋權)。 (六) 票券:本說明中所稱「票券」指「華航精緻旅遊之電子機票(或實體機票)及電子旅遊券」。 (七) 主行程:指本旅遊中已包裝好固定天數之行程。 (八) 續住:指各地「主行程」結束後或開始前,另外加購飯店以延長住宿。 ※ 甲地出發加購乙地續住,乙地係純訂房服務,不含中段機票及乙地之交通/餐食/票券/行程等服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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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約條款 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(一) 本公司提供旅客搭乘華航/華信班機之國際航空運送服務並擔負國際航空運送之法定賠償責任。 (二) 本公司僅代理旅客安排飯店、海陸運送或其他有關行程之訂位服務,對行程中,非歸屬於華航/華信班機之國際航空運送服務之任何事由(包括地面服務、接送機、飯(酒)店設備、住房服務、原主行程附屬好禮、加購行程、加購產品以及中轉他航班機),皆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旅客負責,本公司僅協助旅客代轉求償文件於該等提供服務業者,非指本公司已同意承擔賠償責任。除航空運送外,其它服務或行程之承辦機構非本公司之代理或使用人,本公司對其提供之服務不負連帶賠償責任。 (三) 旅客依據本旅遊辦理預先訂位及訂房或購買本旅遊相關票券,應先閱讀本旅遊作業及特約條款,若旅客已確認訂位或完成付款手續,即視為旅客同意本旅遊作業及特約條款等之有關規定。 (四) 本公司如確定依法需賠償旅客,賠償金額應以旅客因此而增加支出之「合理」且「必要」費用計算(旅客須提供相關單據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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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規定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(一)訂位與付款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1. 旅客請逕洽臺灣地區各大旅行社購買本旅遊產品,並辦理確認行程、訂房、付款等事宜。 2. 旅客班機去回程訂位均確定後始接受本旅遊訂房。惟班機去回程訂位確定後,可作業天數適逢「保證金作業」期限,旅客應按保證金作業規定繳付訂金始接受訂房。如班機訂位確定後,可作業天數低於「作業期限」時,本公司保留接受訂房與否之權利。 3. 「保證金作業」除未能完成訂房外,保證金概不退還。「保證金作業」期間當本公司尚未通知訂房結果前旅客欲取消訂房,保證金恕不退還。訂位及訂房一經確定﹝以本公司系統為準﹞,旅客即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開立票券;若旅客取消訂位或訂房將沒收保證金以抵償作業費用。 4. 含多點住宿之行程因涉及多方作業,本公司保留接受保證金作業與否之權利。 5. 旅客辦理訂位及訂房一經確認後,如旅客未能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、或「保證金作業」天數前完成付款並開發票券,本公司保留取消其確認之所有行程的權利。 6. 飯店因特殊狀況而臨時調整房價、或有於旺季期間要求提前開發票券等情事,此時應以訂房確認時通告之房價、或提前開發票券之時間為準。 7. 本旅遊行程及售價係按正常航班起降時間所規劃,本公司保留華航加班機或包機可使用與否之權利。 8. 本旅遊行程及售價係按旅客搭乘同一天同一出發班機所規劃。同行旅客同一天入住飯店,但不同天出發或搭乘同一天不同班機出發或機票效期不同,同行所有旅客一律收取相同之最高售價。遇行程內含接機服務時,因旅客不同天或不同時間抵達,恕僅提供一次接機服務,其餘旅客視為自願放棄接機服務,且不得要求退費及任何補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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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變更或取消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1. 旅客應按規定於「保證金作業」天數前開立票券。除「保證金作業」之訂房、及行程、飯店另有特殊規定外,未開立票券前之變更或取消,不收取任何費用,惟旅客訂房若已落入「保證金作業」之期限內,不論是否已支付保證金或開票,一旦取消或當日未成行皆須支付一夜住宿費用,或依訂房確認時通告之取消費用辦理 。 2. 旅客於開立票券後欲變更或取消時,原開立票券應辦理退費,再依自行需要購買。 退費收費標準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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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(一) 旅行證件:旅客應對其旅行證件負責,出發前應自行辦妥並確認其旅行證件之齊備及有效性。如因前項因素而發生無法成行或遭遣返、罰款等情事,旅客須自行擔負一切後果與責任。 (二) 行李:為維持各地接送機服務品質,如旅客攜帶行李過多或過大而影響同行旅客權益時,地面代理得拒絕旅客登車,衍生之交通費應由旅客自行負責。 (三) 小費:本旅遊不含司機及導遊之小費,建議旅客依當地民情及旅遊慣例斟酌給與。 (四) 售價均不含機場稅及各項附加費用,各項稅費如有調整恕不另行通知。 (五) 班機(含機型)、飯店及行程可能會因不可抗力之情況而有所變更,本公司保留班機(含機型)、飯店及行程變更之權利。 (六) 飯店未盡照顧之事宜(如早餐券之供應、服務品質及態度等),或當地旅行社之服務(如機場接送機)未達標準時,請立即逕向飯店及當地旅行社反映,如未獲滿意答覆或改善,請留存相關事證資料並依規定辦理,以保障自身之權益。 (七) 華夏會員哩程累計:華夏會員參加本旅遊,可累計哩程數依本公司華夏哩程酬賓計劃之相關規定辦理。 (八) 如遇天災、戰事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原約定行程無法繼續執行時,華航得依自主之判斷決定取消或變動原約定行程之一部或全部。同時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,以當時環境下最可行的通知方式,通知參加者行程變動事宜,並辦理相關費用之退款(以適用者為準),但不負此等行程取消或遲延之賠償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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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華航精緻旅遊手冊全部內容資訊均依印刷製作之2017年3月31日時限為依歸,如所刊載內容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,將不另行通知,敬請見諒! |